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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稿源: 浑南区政府网 2022-08-31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全面落实省、市政府加强民生保障的决策部署,确保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同步提高,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22〕29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城市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74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66元;

农村低保标准:从每人每月578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66元。

(二)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标准范围。

城市低保边缘家庭标准范围:从每人每月740元-111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66元- 1149元;

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标准范围:从每人每月578元-867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66元- 1149元。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114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184元;

农村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从每人每月91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070元。

(四)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

集中供养孤儿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9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170元;

散居孤儿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146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170元。

(五)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62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56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8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14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41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69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0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25元。

二、执行时间

新制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22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是省、市政府的一项重点民生工程,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做好调标工作。市直相关部门要深入各地区对调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督查;各区、县(市)政府要对街道(乡镇)和社区(村)提标落实情况进行指导,对提标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汇报、及时沟通、及时解决。

(二)规范管理、分类操作。各地区要认真做好城乡困难群众生活保障标准调整工作,切实推动相关政策落实落地。对新申请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养育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的对象,按照新标准进行审核确认,给予保障、供养或补助;对已经在册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孤儿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按照新标准重新核算低保金、供养金或补助金,并按照规定发放到位。

(三)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区、县(市)政府特别是街道(乡镇)和社区(村)要通过灵活多样的形式对提标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努力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同时,要设立咨询电话,随时解答群众提出的各种政策性问题,为群众了解、掌握各项政策提供方便。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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