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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市民政局 沈阳市财政局关于发放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通知

稿源: 浑南区政府网 2023-01-03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沈阳市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21〕6号),建立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帮助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解决养老服务困难,规范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护理补贴)发放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具有沈阳市户籍的城乡低保、低保边缘家庭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经专业评估机构评估为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的老年人。

二、 补贴标准

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且与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不兼得。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

每月5日(如遇节假日顺延,下同)前,本人或委托人向低保或低保边缘家庭关系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申请所需材料包括:申请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或城市(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救助证等证明材料的原件,同时填写《沈阳市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委托代理人申请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等相关证明材料。社区(村)初审受理后须在2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材料报送至街道(乡镇)审核,其中《沈阳市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申请审批表》线下报送,其他证明材料通过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提报。

(二)审核

街道(乡镇)对社区(村)提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 通过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区、县(市)民政局审批。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书面通知申请人。

(三)审批及公示

区、县(市)民政局对街道(乡镇)提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 核,材料复核通过后,按照《沈阳市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方案(试行)》(沈民发〔2021〕28号)要求,开展老年人能力评估,由专业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区、县(市)民政局根据评估报告,2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结果。审批通过的申请人,区、县(市)民 政局对审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纳入护理补贴发放范围。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材料上注明理由后通过街道(乡镇)退回至申请人。

(四)发放

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当月审批,次月发放。护理补贴通过低保金银行卡方式按月发放,申请人可在每月5日后到银行支取。

四、 动态管理

(一)终止补贴管理

享受护理补贴人员身故或户籍迁出本市,要及时办理注销手续,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享受护理补贴人员所在家庭不再享受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待遇,从取消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待遇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享受护理补贴人员经专业机构评估后不再是重度失能、中度失能、轻度失能的老年人,次月起停止发放补贴。

(二)关系变更管理

享受护理补贴人员在本市范围内变更低保或低保边缘户关系所在地,应到原区、县(市)民政局办理补贴变更手续,交由迁入区、县(市)民政局进行重新核实,核实后自护理补贴关系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发放护理补贴。街道(乡镇)每月25日前将增加、变更、注销等情况上报区、县(市)民政局审批,区、县 (市)民政局每月27日前将《沈阳市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发放明细表》汇总后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老年人能力评估管理

对享受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老人,须每半年进行一次老人能力评估,上半年评估时间为1月份,下半年评估时间为7月份,新申请护理补贴老人申请时能力评估时间与全市统评时间间隔小于三个月,可不参与本轮评估。

五、 档案管理

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补贴对象档案,包括补贴对象申请审批和公示情况等材料,做到申请对象基本信息完整、申请审批手续完善、相关证明材料齐全、工作人员审查签章完备,并将全部材料上传至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

六、资金来源

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所需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承担。老年人能力评估所需费用,由低保、低保边缘家庭关系所在地区、县(市)财政承担。

七、相关要求

各区、县(市)民政局要进一步规范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数据维护及应用,各区、县(市)民政局报本区、县(市) 财政局请款报告中的发放名单、导入一卡通或其他银行的发放名单,均须从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中导出,确保实际发放名单、金额与沈阳市养老事业服务管理平台录入名单金额一致。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对享受护理补贴的老年人不定期进行抽查;区、县(市)民政局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每半年抽查一次;对拒不配合抽查、不配合进行能力评估的老年人,停发补贴,待完成抽查手续、评估程序后予以补发。对于侵占护理补贴行为应及时纠正并进行批评教育。故意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护理补贴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并全部追回骗取的补贴资金。

对享受护理补贴待遇人员持有异议的,可向街道(乡镇)、区县(市)民政局举报。街道(乡镇)、区县(市)民政局应在接到举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并以书面形式给予举报者答复。反映情况属实的,由街道(乡镇)、区县(市)民政局予以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市民政局备案。

本通知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关于发放失能老人护理补贴的通知》(沈民〔2015〕80号)《市民政局市 财政局关于提高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标准的通知》(沈民〔2017〕222号)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的通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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