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提高标准
(一)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从每人每月76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93元。
(二)城乡低保边缘家庭标准范围
从每人每月766元-1149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93元-1586元。
(三)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
城市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18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26元;
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从每人每月10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1226元。
(四)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从每人每月2170元提高到每人每月2322元。
(五)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
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标准工资100%生活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656元提高到每人每月706元;
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70%生活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614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61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本人工资40%救济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69元提高到每人每月612元;
1949年10月1日至1957年底参加革命工作的,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人员,从每人每月525元提高到每人每月565元。
二、执行时间
新制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孤儿基本生活养育标准和60年代精简退职职工生活补助标准从2023年7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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