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8/16 上午9:31:36 星期一

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我市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的通知

稿源: 浑南区政府网 2024-01-03

各区、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市社会福利院: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根据《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21〕43号)、《民政部关于加强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服务的通知》(民发〔2019〕124号)等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规明确照料护理对象

按照民政部关于确保供养特困人员“平日有人照应、生病有人看护”的相关要求,各地区及相关部门确保对具有本市户籍的特困供养人员实施照料护理。

二、合理认定照料护理档次

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应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认定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的相应照料护理档次。特困审核确认权限已经下放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地区,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进行评估并认定照料护理档次。

(一)初步评估

各区、县(市)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小组,并按以下程序实施评估。组长可由主管民政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领导担任,成员由业务部门负责人、经办人、村(居)民委员会党员干部、正风肃纪监督员等人员组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小组,对特困人员进行生活自理能力评估,并提出评估意见。其中,60周岁以上老年人自理能力评估指标参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中自理能力和基础运动能力部分指标。评估结束后,由评估小组填写《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照料护理档次)评估表》(附件1)一式两份并签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评估意见,特困人员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对特困供养人员名单及评估的照料护理档次予以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区、县(市)民政部门审核认定;有异议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复核,复核结果应告知特困供养人员或异议人。

(二)审核认定

各区、县(市)民政部门成立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档次审核认定小组,由分管领导任组长,业务部门负责人、经办人为成员。审核认定小组要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特困人员及照料护理档次,并抽查核实认定。审核认定结束后,应将《特困人员生活自理状况(照料护理档次)评估表》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留存一份,存入特困人员档案一份。

(三)动态管理

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自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变化报告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核评估,根据复核结果及时调整特困人员生活自理能力认定档次。

(四)第三方参与评估

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自理能力认定,确定照料护理档次。受委托评估机构应符合《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中对评估主体的相关要求。

三、精准落实照料护理工作

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指导集中供养机构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精准落实照料护理工作。

(一)照料护理方式

1.对于集中供养特困人员,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指导集中供养机构提供日常看护、生活照料、住院陪护等服务。

2.对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由区、县(市)民政部门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照料护理人,明确护理职责。

(二)照料护理内容

1.全自理特困人员。重点协助其维护居所卫生、保持个人清洁、确保规律饮食。

2.半自理和全护理特困人员。针对其具体情况,上门提供协助用餐、饮水、用药、穿(脱)衣、洗漱、洗澡、如厕等服务。

(三)照料护理协议签订

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应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方、村(居)民委员会签订《沈阳市特困人员分散供养照料护理协议》(附件2),填写《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情况登记表》(附件3),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相关职责,照料护理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照料护理费规范使用及发放

1.集中供养的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由各区、县(市)财政部门按照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教育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提高特困供养机构服务保障水平的通知》(辽民发〔2020〕39号)规定的照料护理费标准,拨付给提供集中供养服务的机构,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指导供养服务机构按规定统筹使用。

2.分散供养的全自理、半自理、全护理特困人员,由各区、县(市)民政部门按照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通知》(辽民发〔2017〕46号)和《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沈阳市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的通知》(沈民发〔2021〕39号)规定的照料护理费标准,以社会化发放形式按月发放至照料护理方账户。照料护理费从照料护理人确认之日下月起发放。

四、全面加强照料护理工作管理

(一)建立定期探访制度

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对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开展定期探访服务,每月探访次数不少于2次,如遇自然灾害等情况须即时进行探访。通过定期探访,应掌握特困人员的健康状况、精神状态、安全情况、居住环境、照料服务等情况。

(二)加强照料护理服务质量评估

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半年对照料服务机构(人)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对于无法履行照料护理职责的,各区、县(市)民政部门要督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解除委托照料服务协议,更换照料服务机构(人)。有条件的地区要探索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委托照料服务实施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

(三)做好相关政策衔接

各区、县(市)民政部门对于既符合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待遇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特困供养人员,择高发放其中一类。对于已经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的特困人员不再发放照料护理费。提供照料护理服务的低保、低保边缘家庭成员,所得的照料护理费不计入家庭收入。

(四)资金保障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资金由市、区两级筹集,单独列支,专款专用。其中,市社会福利院集中供养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资金由市财政承担;我市其他特困人员的照料护理资金按照市区1:1的配比方式分别承担。

(五)监督检查

建立市、区(县、市)、乡镇(街道)三级专项检查制度。市民政部门每年至少对特困供养人员照料护理工作检查和督导一次。各区、县(市)民政部门每半年对辖区内照料护理救助工作检查一次,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季度对辖区内照料护理救助工作检查一次,重点查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对因责任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照料护理实施方案。2018年1月19日印发的《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救助工作的通知》(沈民〔2018〕13号)和2019年10月22日印发的《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沈阳市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工作的通知》(沈民办发〔2019〕5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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