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浑南政办发〔2018〕46号
沈浑南政办发〔2018〕46号
关于印发浑南区2018年居民散煤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管委会)相关部门,市直驻区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浑南区2018年居民散煤替代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沈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
2018年8月22日
浑南区2018年居民散煤替代工作方案
为切实减低我区燃煤排放污染,不断改善全区空气环境质量,根据《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沈阳市2018年散煤治理工作方案和居民散煤替代工作方案的通知》(沈政办发〔2018〕96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目标
2018年年底前,我区三环内及三环外重点区域周边禁止燃用民用散煤,完成居民散煤替代工作,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销售散煤;向居民提供高效型煤专用炉具,用清洁型煤替代民用散煤。
(二)散煤替代范围和对象
1.散煤替代范围:在我区三环内及三环外重点区域优先采取集中供暖,因地制宜鼓励具备条件的区域使用清洁能源替代散煤采暖。无法采取上述散煤替代形式采暖的居民,以清洁型煤配合专用炉具的方式开展散煤替代。
2.散煤替代对象:本地户籍居民享受清洁型煤、专用炉具补贴,非本地户籍居民享受清洁型煤补贴。
(三)严格清洁型煤及炉具标准
按照炉具匹配、减轻污染的原则,在我区销售的居民清洁型煤应符合以下质量标准:全硫≤0.4%,灰分≤25%,挥发分≤12%,热值≥5750千卡/千克;各种辅料(如添加剂、助燃剂均为有机和无机燃料等)要求无毒、无害、无异味,不能产生二次污染,产品配送采取独立封闭包装方式运输。
型煤专用炉具应适合型煤短焰煤特征及北方火炕取暖特点,便于安装,热效率≥70%,满足取暖、烹饪需要。
二、组织领导
区政府成立浑南区居民散煤替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李 军 区政府区长、高新区管委会主任
副组长:陆长春 区政府副区长
汪德军 棋盘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副局长
成 员:区委宣传部分管领导;各街道办事处、区市场监管局、区督考办、区财政局、区商务局、区公安分局、区环保分局、区交通局主要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区市场监管局主要领导担任。
三、制度保障
(一)建立区域网格化管理机制
各街道是居民散煤替代工作的责任主体,要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成立散煤替代组织机构,制定本地区推广政策,统筹协调相关工作。要确定网格化管理员,负责统筹推进网格内散煤统计、配送、推广、巡查等工作。加强已发放型煤专用炉具监管,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建立巡查制度,对自身及第三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社区(村)负责具体落实,要指定专人负责,执行巡查制度,严防死守,坚决杜绝散煤销售、燃烧现象发生。
(二)建立第三方协同管控机制
区政府将以政府购买技术服务的方式,聘请第三方团队参与居民散煤替代工作。第三方团队要开展监督性监测与考核,建立巡查-通报-整改-复查的问题解决机制。
(三)建立考核督查机制
建立考核问责机制,提高各地区、各部门对散煤替代工作的重视程度和问题整改力度。区督考办加强督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责任人按规定予以问责。
四、工作任务
(一)统筹协调推进散煤治理、居民散煤替代工作,按照市散煤小组制定的散煤、清洁型煤技术指标,组织完成我区清洁型煤及专用炉具发放工作。(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二)组织开展环保执法,依法对禁燃区内经营用户燃用散煤行为进行查处。(责任部门:区环保分局;配合部门:区城管执法局、各街道办事处)
(三)依法查处固定场所无照经营的散煤销售行为及高污染禁燃区内销售散煤行为。(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四)依法查处户外公共场所无照销售散煤行为,以及散煤运输车辆道路遗洒行为。(责任部门:区城管执法局;配合部门:区交通局、各街道办事处)
(五)严查散煤运输车辆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为清洁型煤运输车辆发放通行证,保障型煤运输供给。(责任部门:区公安分局;配合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六)依法查处散煤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违法行为。(责任部门:区交通局)
(七)加强资金筹措,为居民散煤替代提供资金保障。(责任单位:区财政局;配合部门:区市场监管局、各街道办事处)
(八)依托型煤生产企业,建立生产、仓储、配送一条龙的市场化、社会化型煤配送体系,使型煤配送更加方便、快捷。(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配合部门:区商务局)
(九)8月底前,成立区居民散煤替代领导小组,制定区居民散煤替代工作方案,完成区散煤治理网格化管理体系建设工作,并将各级管理人员名单报送市散煤小组办公室。9月底前,完成全区三环内及三环外重点区域散煤燃烧居民调查登记、自筹款收缴、公示工作,将居民汇总材料报送市散煤小组办公室,并与企业签订清洁型煤、炉具供应合同。分解细化散煤替代工作目标,做好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宣传清洁型煤推广政策,及时公布配送服务站点、订购方式。10月底前,逐户推广散煤替代工作,完成型煤配送和炉具安装工作。建立散煤管控网格化监管体系,社区、村屯建立巡逻员制度,持续开展巡查,严防死守,坚决杜绝散煤进村入户。(责任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区市场监管局)
(十)加强舆论宣传,组织各级宣传部门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引导居民转变观念,使散煤治理、居民散煤替代工作对环境改善的意义及对居民切身利益的影响深入人心,为工作开展提供有力支撑。(责任部门:区委宣传部、区市场监管局;配合部门:各街道办事处)
五、工作流程
(一)市质监局负责确定中标企业,各街道在中标企业中选择1家以上企业作为本区供货商,并与其签订《清洁型煤供货协议》和《型煤专用炉具供货协议》。
(二)社区(村)负责对燃用散煤采暖的居民进行登记,一户一卡填写《2018年度散煤替代居民档案表》(附件2,以下简称《档案表》)基础信息部分,并由各街道汇总居民信息报送至区市场监管局汇总,区市场监管局于10月1日前统一报送市散煤小组办公室。
(三)社区(村)负责居民型煤订购和炉具登记、收款工作,为订购型煤的居民开具自筹款收款收据,填写《2018年居民散煤替代公示表》(附件3,以下简称《公示表》)。居民凭身份证购买清洁型煤,当地居住居民可享受型煤补贴,每户补贴不超过2.5吨。当地户籍的常住居民每户可免费安装型煤专用炉具1台。
(四)街道办事处负责协调社区(村)、型煤炉具企业做好配送、安装工作。
(五)型煤企业负责将型煤配送到户,炉具企业负责将炉具配送到户并安装。社区(村)协助做好签收工作。配送完成后,社区(村)须将《公示表》公示7天,并公开举报电话。
(六)社区(村)负责人将《档案表》、公示照片复印件、自筹款和收据等材料一并报送街道办事处,经街道办事处审核无误后,由街道办事处向型煤企业支付居民自筹款。
(七)社区(村)填报《2018年居民洁净型煤补贴明细表》(附件4)、街道办事处填报《2018年居民洁净型煤推广补助资金申请表》(附件5),经主要领导签字后由街道报送区市场监管局,区市场监管局对街道上报的材料审核无误后由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根据市场监管局的意见,将补助资金拨付各街道,各街道按合同的约定将补贴资金支付清洁型煤、炉具生产配送企业。
在推广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工作流程作适当调整,要确保流程高效快捷、周密规范,经得住检查和审计。要建立健全清洁型煤推广档案管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将推广用户信息进行公示,公开举报电话,坚决杜绝冒名顶替、重复享受政策、套取资金等行为发生。严把工作环节,不得擅自减少规定动作。要统一管理型煤专用炉具,确保不流失,可回收。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宣传工作。要紧密配合、统筹推进,牢牢把握舆论主动权,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工作,为居民散煤替代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加强安全教育。要时刻牢记安全第一,加大对清洁型煤和专用炉具使用的安全宣传,切实做到安全教育全覆盖,提高居民安全意识,最大程度地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严防廉政风险。要严格落实“一张图、一套表、一张卡、一本账”制度,加强廉政风险排查和防控,建章立制、规范运行,进一步完善专项补贴资金使用制度和程序,发现违规违纪行为要立即调查、严肃处理。
(四)避免“一刀切”现象。在工作中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针对百姓不同需求,充分考虑居民消费能力,因地制宜,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分类施策,让群众得实惠,工作有成效。
本方案由区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
更多精彩内容欢迎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浑南区!